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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Y001011201201004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固原市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10年04月07日
名  称: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固政办发〔2010〕29号 关 键 词: 拆迁 补偿 安置 方案 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29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具体执行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的群众工作,妥善化解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
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市、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保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太中银铁路及盐中高速公路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宁政办发[2005]241号)补偿标准,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示范区位于原州区头营镇大疙瘩村、南屯村、胡大堡村及彭堡镇硝沟村、吴磨村5个行政村境内,东起扬黄灌溉十三干渠,西至西大路以东,南到方家堡沟,北以大疙瘩村沙河以南为界。面积约16673亩,涉及1189户(其中拆迁552户),5253人。
二、征地拆迁方式
(一)对示范区范围内16673亩土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并与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用地计划和示范区建设进度分期组织报批。
(二)房屋拆迁采取一次性丈量、登记、确认。根据示范区建设进度分期评估,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进行拆迁补偿。在签订协议书十日之内拆迁清除结束的,以拆迁房屋面积(畜禽圈舍、厕所、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在范围内)为准,住宅用房一次性奖励20元/㎡,生产或营业用房一次性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不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将按程序依法拆除。
(三)对已征用补偿的土地,移交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三、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严格按照《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地及青苗补偿标准》、《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参照基准价》执行(见附件)。
(二)其它补助:涉及房屋拆迁的,一次性补助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3元/㎡。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用房按3元/月·㎡,商用房按5元/月·㎡的标准补助,以6个月期限支付安置费。
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在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后方可使用。使用结束后,用地单位要及时复垦,经验收合格后,交回原土地使用者恢复耕种。
四、安置办法
(一)涉及拆迁房屋的,按照评估结果,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后。结合危窑危房改造项目集中安置,农民自筹资金,按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土地征收补偿后,对因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含0.5亩)的农户,按照《固原市市区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固政发〔2008〕68号)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后,对未纳入第(二)项保障范围并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五、付款方式
本次征地拆迁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由所在乡(镇)、村、组负责,在涉及村、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签字、分管区长认可后,由原州区国土局负责拨付,乡(镇)负责打入被征地群众一本通存折。
六、工作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1)及时做好示范区涉及两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2)做好示范区内宗地土地勘测定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工作。(3)做好示范区的土地供应工作。
(二)市工信局:(1)负责示范区工业项目、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及示范区四至范围的确定工作。(2)负责示范区内建设项目的申报、核定工作。(3)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建设用地报批、供应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固原市固政发[2008]68号文件规定,负责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四)市民政局、原州区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户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州区交通和乡镇建设局:负责被拆迁农户安置配套政策落实工作。
(六)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征地拆迁中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七)原州区政府:(1)制定措施,控制拟征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抢建行为;(2)负责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丈量、确认、补偿等工作;(3)负责被拆迁农户补偿安置及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实、上报工作;(4)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费等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的早日建成,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转型、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关心和支持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本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先征后补、先拆后补的原则。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漫天要价、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对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相关部门、乡(镇)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欺骗、冒领等手段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得将荒山、荒沟等国有、集体资产转为私有。凡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戈   原州区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石 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汉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叶宏伟   原州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蒲怀礼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福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尹聚仁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宝福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泰保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陶永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佐义   原州区公安分局政委
年平安   原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海保虎   原州区监察局局长
张恭昌   原州区审计局局长
张玉峰   原州区交通和乡镇建设局局长
宋世军   原州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克武   原州区民政局局长
刘克俊   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广平   原州区水务局局长
余再兴   原州区信访局局长
锁少武   原州区宗教局局长
刘万恩   原州区司法局书记
马 武   原州区扶贫办主任
李 彪   原州区扬黄灌溉管理局局长
尚学鹏   原州区国土局副局长
戴培义   原州区头营镇党委书记
安继海   原州区彭堡镇党委书记
丁保民   原州区头营镇镇长
罗永耀   原州区彭堡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原州区政府,叶宏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宋世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1、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2、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参照基准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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