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固原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制定的《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动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促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足发展。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实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经济增长环境、社会信用环境、社会法制环境、宏观金融环境和地方行政环境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目标:通过考评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以产业政策定位准确、市场主体待遇公平、金融政策宽松优越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服务体系;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保障体系;以企业和个人诚信建设完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真实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支持体系;以授权授信扩大、金融服务到位、融资环境良好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支持体系,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固原市中心支行。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操作办法,扎实有效地推进本县(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范围: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第九条 考核标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分为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部分,两部分分值相加为最终得分。考核以百分制计算,根据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方法,计算最终分值(P)在90分以上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区;分值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区;分值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金融生态环境达标区;分值在69分以下的为金融生态环境不达标区。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程序:考核工作采取自评申报、考核评价、考核审定、媒体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每两年考评一次。
(一)自评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于考核年度末,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部门、企业和居民的意见,并根据《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计算本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分值,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评价。考核年度次年2--3月份,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价小组,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结合自评结果,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三)考核审定。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的考核评价结果报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做出最终评价。
(四)媒体公示。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的最终考核结果,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 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评价和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采用加权评价法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综体评价。
具体考评指标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考评为“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区”的县(区)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固原市中心支行根据考核结果,对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区和良好区的县(区),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固政办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2.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表
附件1:
固原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一、经济增长环境P1 (权重R1):
反映考评期内,本县(区)宏观经济运行中生产、分配和使用经济资源的总水平。
P1=∑P1jR1j, (∑R1j=1,j=1,2,…6)
其中:
1.GDP增长率P11 (权重R11) :指本县(区)报告期(按可比价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GDP增长率=报告期GDP/基期GDP×100%-1
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P12 (权重R12):指本县(区)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基期固定资产投资×100%-1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P13 (权重R13) :指本县(区)报告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基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百分比。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报告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基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1
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P14 (权重R14):指本县(区)报告期地方财政收入总量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报告期地方财政收入/基期财政收入×100%-1。
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P15 (权重R15):指本县(区)报告期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基期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百分比。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报告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期农民人均纯收入×100%-1
6.失业率P16 (权重R16):指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率。
失业率=失业人口数/劳动人口数×100%
二、社会信用环境P2 (权重R2):
反映本县(区)的社会信用状况。
P2=∑P2jR2j, (∑R2j=1,j=1,2…5)
其中:
1.信用村占比P21 (权重R21):指本县(区)信用村占辖区全部村的比例。
信用村占比=信用村/辖区全部村*100%
2.征信宣传站覆盖面P22 (权重R22):指人民银行在本县(区)内设立的征信宣传站占全部村数的比例。
征信宣传站覆盖面=征信宣传站个数/全部村个数*100%。
3.个人贷款违约率P23(权重R23):指本县(区)以自然人为单位贷款出现不能按期还本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笔数和银行提供自然人贷款的总笔数比例。
个人贷款违约率=自然人贷款不良笔数/自然人贷款总笔数×100%。
4.企业贷款违约率P24(权重R24=0.1):指本县(区)以法人为单位的贷款不能按期还本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笔数和银行提供法人贷款的总笔数的比例。
企业贷款违约率=法人贷款不良笔数/法人贷款总笔数×100%
5.不良贷款占比P25 (权重R2):指本县(区)报告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的百分比。
不良贷款占比=报告期不良贷款余额/报告期各项贷款余额×100%。
三、社会法制环境P3 (权重R3):
主要反映对违反经济、金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力度和效果。
P3=∑P3jR3j, (∑R3j=1,j=1,2,3,4)
其中:
1.金融刑事案件发案率P31 (权重R31):指考评期内由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确认为刑事案件的金融案件数(以起为单位)。
2.金融民事案件胜诉率P32 (权重R32):指在考评期内本县(区)因贷款违约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金融机构胜诉的案件占比。
金融民事案件胜诉率=金融民事胜诉案件数/金融民事起诉案件总数×100%
3.金融民事案件执结率P33 (权重R33):指考评期内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决金融机构胜诉的案件中实际执行到位的比率。
金融民事案件执结率=已执行案件标的总额/已胜诉案件标的总额
4.金融行政案件发案率P34 (权重R34):指考评期内由人民银行或银行监管部门经执法检查,对本县(区)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数(以起为单位)。
四、宏观金融环境P4 (权重R4):
反映本县(区)金融发展状况。
P4=∑P4jR4j, (∑R4j=1,j=1,2,3, 4)
其中:
1.存款增长率P41 (权重R41):指本县(区)报告期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总量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存款增长率=报告期各项存款余额/基期各项存款余额×100%-1。
2.贷款增长率P42 (权重R42):指本县(区)报告期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量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贷款增长率=报告期各项贷款余额基期各项贷款余额×100%-1
3.贷款余额占GDP比重P43 (权重R43):指考评期本县(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的比例。
贷款余额占GDP比重=贷款余额/GDP*100%
4.民间借贷情况P44 (权重R44):衡量本县(区)内民间借贷管理的规范程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地方准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担保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设立和日常管理机构是否明确,管理机构是否严格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地方准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下同),使用合同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报表。(2)是否设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点,并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利率监测报表;民间借贷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地方行政环境P5 (权重R5):
反映县(区)决策行为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程度。
P5=∑P5jR5j (∑R5j=1,j=1,2,3,4)
其中:
1.科学决策能力P51 (权重R51):反映县(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经济、社会和金融发展政策,促进县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民生环境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实效。
2.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P52 (权重R52):衡量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是否成立领导组织,是否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在金融环境建设中是否积极创新等。
3.对金融运行的干预程度P53 (权重R53):衡量政府及其部门依靠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影响程度。
4.对金融业的扶持力度P54 (权重R54):衡量本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支持金融发展、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所制定的政策或采取的具体措施。
根据以上各项指标得分及其权重,计算总得分:
P=∑PiRi, (∑Ri=1,i=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