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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导读
  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规层面上把政府决策、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职责和义务给确定下来了,这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在“建设服务性政府”,“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决心。
  一、《条例》的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三、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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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组织机构简介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0-03-26
索 引 号: GY001010201201003001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发布机构: 固原市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10年03月26日
名  称: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报告责内设机构
文  号: 固政办发〔2009〕98号    关 键 词: 机构 编制 报告
固原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主办   固原市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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